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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在婚姻中夫妻雙方避免不了感情破裂,近幾年離婚率大大提高,許多家庭因爲感情問題而分裂。下列收集整理了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具體瞭解看看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1

一、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協議離婚: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名或按手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籤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分爲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爲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第2張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二、離婚打官司有沒有必要請律師,請律師的好處

如果你和對方在案件事實上各執一詞,且證據混亂,或者法律問題比較疑難,又或者案件結果對你的影響特別大的,那還是有必要請律師全程參與。 律師一般在民事糾紛中能替你幹兩件事:

(1)跑腿處理雜務。比如立案、繳費退費、收發法院材料、與書記員和承辦法官溝通、調解、出庭等。

(2)幫你答疑解惑,減少敗訴風險,提高勝訴概率。比如你可以讓律師分析、支招,告訴你什麼事情能說能做,什麼事情不能說不能做,該不該提前保全公證,以及律師可以幫你寫起訴狀答辯狀證據清單質證意見,在法庭上跟對方你來我往的辯論,向法官陳述觀點,然後和對方拉扯談判調解等。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2

登記離婚的條件

法言俗語

在我國,男女結婚後如果要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定程序。但實際上並非所有的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都會准許,需要具備一些法定的條件,婚姻登記處纔會准予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中婚姻登記機關准予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有合法的婚姻關係。須辦理過結婚登記,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離婚的主體是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者,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自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通過欺詐、脅迫達成的離婚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爲能力且親自前往。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且不得由他人代辦,只能本人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第3張
  

(4)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已達成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離婚後子女由哪方行使直接撫養權,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及其數額、期限和給付方法,非直接撫養方對子女的探視時間、方式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離婚補償、離婚損害賠償以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協議應當符合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

同時,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還需要提交《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證明材料,以及該婚姻登記處具備管轄權等條件。相比較於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具有程序簡易、便捷,對抗性較低的特點。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3

(1)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

離婚登記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第4張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當事人應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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