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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丁入畝是什麼意思

攤丁入畝是什麼意思

這是清朝時期的一項改革措施。

攤丁入畝是什麼意思1

丁銀是按照人來徵稅,但是古代科技不發達,在統計上人口不便,因此會給徵稅帶來不便,而田畝則易於統計,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更適合作爲徵稅依據。

攤丁入畝是指: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

攤丁入畝結束了地、戶、丁等賦役混亂的現象,完成了人頭稅併入財產稅的過程,徹底廢除了自西漢以來的人頭稅由於徵稅的對象是土地,政府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力。

對活躍商品經濟起來推動作用無地少地的農民擺脫了丁役負擔,不再被強制束縛在土地上,進一步鬆弛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特別是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攤丁入畝是什麼意思
  

“攤丁入畝”是一種賦稅制度,其大體是完成於中國清朝雍正帝統治時期的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他的實行將中國實行的兩千多年的人頭稅得以廢除,併入土地稅。

中國在秦漢時期以來就有着“人頭稅”的傳統,關於“人頭稅”,它主要是對於一個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丁男要加以課稅,與此同時,丁男多必須服行差役。

而在明代後期的'時候,就已經進入到了“攤丁入畝”的初級階段,其主要內容就是:免行部分差役,並且以現金代替,與田賦一起徵收,這樣一來就使稅賦徵收變得更爲簡便一些,同時也減少了無田地者的負擔,部分地區亦有攤丁入畝的舉措,在當時稱爲隨糧派丁、田代丁編或丁隨田辦。

後來到了康熙年間的時候,又頒佈了一條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這樣使得丁稅的數量成爲了一個定數,使得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負擔丁稅。直到在雍正年間的時候,才正式的將丁稅廢除了,實行了“攤丁入畝”的制度,這樣就使得沒有田產的人可以不納賦稅。

攤丁入畝是什麼意思2

衆所周知,一個王朝想要屹立不倒最重要的就是搞好經濟,而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稅收一直是國家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

因此歷代統治者都無比重視稅賦方面的制度改革,爭取做到既保證稅收充足,又不過分剝削黎民百姓的生存根本。下面筆者就來介紹一下清朝頗具特色的稅賦制度——攤丁入畝。

什麼是“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又稱“攤丁入地”或“地丁合一”,是清朝初年十分重要的稅賦制度。

中國古代自秦漢以來便有收取人頭稅的傳統,即對每家每戶的人口尤其是丁男(可服役的成年男子)收稅,除此之外丁男們往往必須服行徭役。

而“攤丁入畝”制度將實行幾千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它規定一戶人家應出徭役的數量折算成銀兩平均分攤於土地中,和田賦一同繳納。

“攤丁入畝”的起源

“攤丁入畝”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朝的“一條鞭法”。明朝中期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大量地主豪強侵佔土地拒不交稅,這不但嚴重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還使社會矛盾不斷激化,明朝統治岌岌可危。

首輔張居正上臺後推出“一條鞭法”,它規定將田賦和力役都摺合成銀兩徵收,並且把一部分力役攤入田賦一同徵收。(注:把過去按戶丁數徵收的力役改爲折銀徵收,稱爲“戶丁銀”)

清朝的“攤丁入畝”制度基本沿襲了“一條鞭法”徵收地銀、戶銀的方式,在此基礎上又向前發展延伸,到最後徹底將丁銀攤入田賦一併徵收。

攤丁入畝是什麼意思 第2張
  

康熙王朝的“永不加賦”

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康熙皇帝宣佈,以去年全國的丁銀總額爲準,以後新增人丁不再加賦,史稱“永不加賦”。

這種固定丁銀的做法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而且還爲日後“攤丁入畝”制度的實行創造了有利條件(既然不能隨人口增減而變化,那完全可以隨地增收)。

新政策推行後,朝中反對意見頗多,爲了保險起見康熙一方面以“不便更張而止”堵住悠悠衆口,另一方面又默許廣東、四川兩省率先試驗該政策。

他規定廣東各州縣丁銀按地畝攤收,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六釐四毫不等。而四川省則實行“田載丁而輸納,丁隨田而買賣,公私稱便。

相較於“一條鞭法”,康熙的“永不加賦”也算是一種進步,但它仍然存在不少弊端。比如其規定:“缺額人丁,以本戶新添者抵補;不足,以親戚丁多者補之;又不足,以同甲糧多之丁補之。’”

這使得地主豪強土地連片卻只需服行少量的徭役,而貧苦百姓無立錐之地卻要飽受徭役折磨。

如此一來賦役不均等的現象不但沒有消除,反而越演愈烈,爲了生存,許多百姓被迫隱匿戶口,最後影響丁銀的徵收與社會安定。

雍正時期正式推行“攤丁入畝”

一、雍正實行“攤丁入畝”的背景

一方面:明朝的“一條鞭法”已經無法適應清朝社會發展的需要,地主藏匿人口,流民與日俱增,國家很難準確查清土地和人口總數。

另一方面:土地兼併日益嚴重,人口逐漸增長,許多老百姓無力承受丁銀的重擔。

爲了確保稅收的穩定與充足,同時緩和社會矛盾,雍正皇帝下令廢除“一條鞭法”,在全國範圍內正式推行“攤丁入畝”制度。

二、推行“攤丁入畝”的過程

公元1723年6月(雍正元年),山東巡撫黃炳曾上疏請求按照浙江省的做法對山東省徵收丁銀,未獲得批准;

同年7月,直隸巡撫李維鈞奏請“順天、保定、河南、永平、宣化”五州府實行“攤丁入畝”,雍正帝命令戶部對此提案進行商議;

同年9月,戶部通過該提案,規定每田賦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二釐,同時請求於第二年實施;

雍正二年,福建巡撫黃國材追隨李維鈞的步伐亦是在雍正二年成功實行“攤丁入畝”,規定田賦一兩,攤丁銀五分二釐七毫三;

而河南、陝西、甘肅等十二個省與廣東、西川未“攤丁入畝”的州縣同樣於雍正五年至七年間先後實行“攤丁入畝”制度,把丁銀全部攤于田賦裏徵收。

三、推行“攤丁入畝”遭遇的阻力

任何先進制度在推行前期都會遭遇不同程度的阻撓與困難,“攤丁入畝”的推廣亦是如此。

雍正二年,山西省布政使高成齡奏請按照直隸的做法實行“攤丁入畝”,結果由於各州縣官強烈反對,一直無法落實下來;

大量漢人移居關外後無法正式落戶,所以當地官員仍然按照原來的制度對其分別徵收“地稅、丁銀”。

爲了抵制新制度的推行,江南地區甚至出現了地主豪強教唆他人聚衆鬧事的情況,對此《硃批諭旨》曾記載道:

“如浙省向來有丁歸糧辦一事,經均攤將妥,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蠱惑百餘人齊集巡撫衙門,喊叫,攔阻攤丁……”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攤丁入畝”在實行過程中確實遭遇了不小的阻力。

四、雍正推行“攤丁入畝”制度的決心

爲了減小推廣阻力,雍正下令在一定程度上安撫地主豪強等富人,讓他們享受部分特權,比如允許官戶、儒戶、紳衿貢監等在實行“攤丁入畝”後仍然能夠享受優免,對此《清史稿·志食貨》記載道:

“雍正四年,四川巡撫羅殷泰疏言,川省各屬以糧載丁。請將紳衿貢監優免之例禁革,部議駁之。復下九卿議定,紳衿止免本身,其子孫族戶冒濫及私立儒戶、官戶者罪之。”

與此同時,雍正還要求各級官員將徵收當成首要職責,那些直接徵收錢糧的地方官員更是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事。

不得染指百姓多餘的一分一毫,否則必將嚴懲不貸。很顯然雍正皇帝對於全面貫徹落實“攤丁入畝”制度有着巨大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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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丁入畝”制度的本質

“攤丁入畝”表面上看只是改變了徵收稅賦的方式,實際上它是對稅賦承擔者的重新洗牌

針對土地兼併日益嚴重的狀況,“攤丁入畝”制度將對人徵稅改爲對土地徵稅,使得稅賦的輕重與土地的多寡相關聯。

土地越多所要承當的稅賦也就越多,在本質上改變了稅賦承擔不公平的現象。

實行“攤丁入畝”制度的意義

歷朝歷代長期一直將丁稅和田賦作爲兩個單獨科目分開徵收,這不但加重了農民的負擔。

而且使得稅賦承擔嚴重失衡,影響財政收入與社會經濟發展,加劇社會矛盾,危及清王朝的統治。

“攤丁入畝”簡化了徵稅方式,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貪官污吏從中謀取私利;

與此同時,它還改變了稅賦承擔不公平的現象,平衡各階級所應承擔的稅賦義務,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減輕普通農民的負擔。

從側面上抑制了土地兼併,緩和社會矛盾,在穩固統治的同時推動社會不斷向前發展。

標籤: 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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