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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高中生曾給母親打電話說想哭 失聯多久可以報警立案

失聯高中生曾給母親打電話說想哭 失聯多久可以報警立案

之前15歲學生失蹤的新聞被人們所關注着在,最近消息說失聯的高中生在這之前打電話給過母親說是想哭,這是怎麼一回事?失聯多久之後纔可以報警立案呢?

失聯高中生曾給母親打電話說想哭

10月14日,江西上饒市鉛山縣致遠中學(全託封閉式學校)15歲高一男生胡鑫宇從宿舍離開後失聯。目前距離胡鑫宇失聯已經過去一個月,各方依然沒有找到關於他的任何消息。

胡鑫宇失聯後,家屬、校方、鉛山縣公安局、鉛山縣藍天救援隊、綠舟救援隊都參與到胡鑫宇的搜救行動中。他們對校內、校外進行了摸排尋找,救援隊甚至抽乾了人工湖和化糞池,但依然沒有找到任何線索。

家屬:孩子失聯五小時後接到電話

10月14日23點40許,胡鑫宇的父親胡先生接到班主任打來的電話,對方告知胡鑫宇失聯一事。10月15日凌晨2點,胡鑫宇的父親與小姨趕到學校尋找,上午11點,在福建做保姆的胡鑫宇母親李女士趕到學校。

據胡鑫宇的舅舅李先生介紹,學校監控錄像顯示10月14日17點49分時,胡鑫宇出現在宿舍走廊,這是胡鑫宇失聯前最後的影像資料。當日18:20是晚讀課,雖然宿舍距離教學樓只有100米左右,但是有十幾米屬於監控盲區。在對胡鑫宇的物品進行檢查之後,家屬發現其錄音筆和校園卡均不在其中。+胡鑫宇的母親李女士稱,在胡鑫宇失聯後,她詢問了他的老師和同學,他們均表示胡鑫宇失聯之前沒有異樣,也沒發現他和別人有矛盾。

爲了尋找胡鑫宇,其家屬廣發尋人啓事,並向報社、警方和救援隊求助,甚至請了私家偵探。

李女士告訴記者,今年9月,胡鑫宇考入致遠中學,並獲得了學校獎勵的1500元獎金。入學後,自己僅與兒子通過兩次電話。第一次是在9月27日,胡鑫宇主動給她打了電話。“媽媽,我有點兒想哭”,在這次通話中,胡鑫宇表露出心情沮喪,李女士追問過原因,並未得到回答。胡鑫宇與媽媽的第二次通話是在10月9日,這也是李女士與兒子的最後一次通話。此次通話是因爲快遞到了,胡鑫宇需要打電話給哥哥。

在李女士的記憶中,胡鑫宇是一個懂事、話不多、喜歡和朋友一起跑跑步、偶爾和自己開開玩笑的人。李女士提到,自己曾問兒子是否需要陪讀,胡鑫宇對她說,“媽媽,我不要你陪讀,如果需要的話,就等到明年。”

校方:積極組織隊伍尋找,藍天救援隊、綠舟救援隊都參與搜救據媒體報道,事發當晚6點20分是晚讀課,班主任最先發現了胡鑫宇失聯,在發現之後,班主任上報給了學校領導。學校在第一時間組織了多批搜尋,但沒有發現任何胡鑫宇的蹤跡。

校方與家屬還聯繫救援隊進行搜救,藍天救援隊和綠舟救援隊均趕往現場。

鉛山縣綠舟救援隊的楊隊長接受九派新聞採訪時透露,在接到求援電話之後,他們出動了30多名隊員參加搜救行動。從10月15日開始直至今日,幾乎每天都在進行胡鑫宇的搜救行動。

楊隊長告訴記者,他們從主動失聯和被動失聯兩個思路進行了搜救方案的制定。在搜救過程中,他們調取了監控錄像、使用了無人機、3D搜索和熱成像技術,搜查了天台、山坡、柵欄等地,甚至抽乾了人工湖和化糞池,均未發現線索。面對這一情況,楊隊長說:“人就像是憑空消失了,但是後續也不會放棄對胡鑫宇的搜救。”

警方:出動警犬,正在調查中

11月15日上午9:00,胡鑫宇的班主任與胡鑫宇的父親和小姨一起到派出所報警,班主任向警方闡明情況。

隨後,警方到學校進行搜救。胡鑫宇的舅舅李先生表示,警方稱警犬需要借調,在大約一週後,警方帶警犬參與搜救。

11月16日,九派新聞聯繫警方,警方稱正在調查中。

失聯高中生曾給母親打電話說想哭 失聯多久可以報警立案

失聯多久可以報警立案

失蹤多久都可以報案,但要超過48小時纔可以立案。

1、報警隨時都可以報,哪怕失蹤幾小時也可以報;

2、立案要失蹤超過48小時。失蹤者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失蹤者的關係證明文件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但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立案不受時間限制;

3、失蹤人口的報案,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4、如果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失蹤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尋找。

失聯高中生曾給母親打電話說想哭 失聯多久可以報警立案 第2張

失聯有幾種情況

一,要暫時離開,不聲不響的離開,或許是想看看周圍的人到底會有怎麼樣的反應,想看看自己在周圍的朋友中到底是一個怎樣的位置。

二,離開,太匆忙,沒時間和周圍的朋友告別。

三,需要一個人靜一靜,想一些事情,一些問題。

四,現實可能會很麻煩或殘酷,需要逃避一下。

五,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事故,例如車禍,災難等。

失聯高中生曾給母親打電話說想哭 失聯多久可以報警立案 第3張

失聯和失蹤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是,指代不同、基本解釋不同、特徵不同,具體如下:

一、指代不同

1、失蹤:指去向不明,找不到蹤跡。2、失聯:指失去聯繫的現象。

二、基本解釋不同

1、失蹤:不見蹤跡,多指人的下落不明。

2、失聯:應當隨時保持與地面有通訊聯絡的物體,而在運行中,失去聯繫。

三、特徵不同

1、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爲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爲失蹤。(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爲3個月。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2、失聯:當在規定時間,不能取得聯絡時,可認定其“失聯”。找不到人並且聯繫不到叫失聯。法律上規定,失聯2年以上,可定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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