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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一公司規定年終獎與休年假2選1 年終獎是必須發放的嗎

遼寧一公司規定年終獎與休年假2選1 年終獎是必須發放的嗎

現在的時間離過年已經沒幾天了,但是遼寧有一家公司卻規定年終獎和年假只能二選一這是怎麼一回事?年終獎是每年必須發放的嗎?

遼寧一公司規定年終獎與休年假2選1

遼寧撫順一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終獎勵管理辦法》及《福利發放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員工要得到“年終獎勵”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條件;同時規定,年終獎金爲上年度月均工資,若累計請病事假超過15天,則需在計算12個月總績效時扣減一個月。

上述公司的職工劉先生於2020年2月退休後,向撫順市勞動監察局投訴反映該公司沒有執行國家年休假補償的問題。在監察局作出《監察整改指令書》後,該公司支付了劉先生於2018年未休年假的補償3172.41元。公司以2018年時已給予劉先生未休假的“年終獎勵”3050元爲由,多次要求其返還已經領取的獎金,後者拒不返還,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劉先生返還2018年的“年終獎勵”。

2021年,撫順市新撫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向撫順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該案二審判決書,撫順市中級法院於今年1月17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期不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公司稱以年終獎勵作爲補償】

該公司答辯稱,他們是本地規模最大的居民生活零售商城,除每年春節七年級至初五關店休息之外,其開設的商城全年營業,公司員工大部分因此放棄了休年假,堅守在工作崗位上,以確保商城正常運營。長期以來,公司一直沒有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

鑑於此,該公司制定了《福利發放管理辦法》,《年終獎勵管理辦法》,規定以年終獎勵及春假期間的菜金等福利方式,給予未休年假的員工一定的補償。

該公司於2015年12月10日製定的《年終獎勵管理辦法》中規定:“一、年終獎勵發放範圍:1、因企業經營生產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人員。2、在崗人員(工資表內人員、本年度退休人員)。二、考覈計算方法:1、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做爲年終獎金,並分12個月考覈計算。2、根據年度出勤考覈情況,累計病事假休假一個月者,相應扣減一個月金額;累計休假超過半月者,按一個月扣減;享受年休假人員不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2015年12月31日製定的《福利發放管理辦法》中規定:“菜金髮放(春節期間福利):1、按全年出勤考覈,將發放金額分爲12等份考覈發放,即月出勤不足三份之二的扣減1份。2、臨時工及試用人員(以發放時間爲準)不發放。3、發放時已退休人員(已離開崗位)不予發放。4、享受年休假人員不予發放。”

據公司答辯內容,該“年休假與年終獎勵二選一”制度一直實施至今。

2020年2月,劉先生從上述公司退休。因在2018年度未休年假,公司以“年終獎勵、菜金”等方式支付其補償款3050元(年終獎勵2550元+春節菜金500元)。

退休後,他向撫順市勞動監察局投訴,反映公司沒有執行國家年休假補償的問題。

2019年11月5日,撫順市勞動監察局向該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整改指令書,指令公司對未休年假的員工改變補償方式,變暗補爲明補。

該公司遂於2020年7月支付劉先生2018年 “未休年假補償” 3172.41元。

該公司認爲,劉先生已經兩次領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的補償款,按照公司規定,年休假與年終獎勵等年底福利不能兼得。故該公司多次要求劉先生返還已經領取的2018年年終獎勵及年底福利共3050元,後者拒不返還。

【法院認定年假與年終福利“二選一”的公司規定違反《勞動法》】

該公司遂向撫順市新撫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劉先生返還之前補償的年終獎勵。該院於2021年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公司不服,向撫順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劉先生認爲,公司所提出的福利發放辦法和年終獎管理辦法嚴重違法。《職工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等法律規定,未休年假時,公司應支付員工300%工資報酬,不可以用其他福利代替。自己領取的2018年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等福利系合法取得。其在退休後依法向撫順市勞動監察局投訴舉報,該局立案查實後向該公司下達整改指令書,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劉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劉先生還提到,公司以其依法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爲由,非法扣除其年終分紅款8400元。劉先生對此提起訴訟,新撫區法院於6月3日判決公司支付劉先生分紅款。

二審法院認爲,公司將職工的年終獎勵等福利與年休假權利相綁定,欲獲得福利則必須放棄休年假的權利,違反《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原則,及《職工年休假條例》保障勞動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故對公司以年終獎勵和福利等形式補償未休年假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認爲,公司已經支付給劉先生的3050元屬於2018年的年終獎勵,在監察局責令下支付的3172.41元屬於2018年的未休年假補償,兩者在法律性質和意義上完全不同,不屬於重複支付情形。故公司要求劉先生返還3050元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2022年1月17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遼寧一公司規定年終獎與休年假2選1 年終獎是必須發放的嗎

年終獎是必須發放的嗎

單位不是必須發年終獎。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年終獎金是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是否發放及發放標準一定程度上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範疇,發放年終獎並非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遼寧一公司規定年終獎與休年假2選1 年終獎是必須發放的嗎 第2張

年終獎是什麼意思

年終獎(Annual bonus)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2021年12月29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爲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緩解中低收入羣體壓力,會議決定,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稅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遼寧一公司規定年終獎與休年假2選1 年終獎是必須發放的嗎 第3張

年終獎一般是什麼時候發放的

對於發放的時間,其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這是完全取決於公司的自身。通常的情況下,年終獎一般會集中在12月和1月發放。當然,有些企業爲了防止員工跳槽,可能會選擇在3—4月份發放。

年終獎是公司給員工的一種福利,也是對員工業績的肯定。員工收到紅包之後,自己的錢包也瞬間的鼓了。但是,不要高興得太早。因爲年終獎也是需要納稅的,具體的納稅方式根據時間的不同也是存在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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