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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警察立案標準

暴力催收警察立案標準

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是:催收人存在侮辱、恐嚇威脅方式的、威脅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人身安全。

暴力催收警察立案標準1

一、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是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催收人使用語言侮辱,甚至恐嚇威脅等非法方式催收,借款人認爲威脅到自己正常生活、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請及時報警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暴力催收入刑,對打擊和規範借貸市場的催收行爲,無疑是效果明顯,它時時刻刻提醒着非法催收人員,一招不慎可能要去坐牢。

二、如何認定非法催收債務罪?

1、行爲人催收的是非法債務

法條的表述是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事實上,除因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外,只要是違法違規產生的債務,均屬於非法債務。具體而言,包括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爲欠下的債務,這些債務由於違反相關法規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屬於非法債務,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爲對象。

反之,如果行爲人催收的`是合法債務,例如因合法的借款合同產生的合法債務,行爲人就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如果在催收過程中沒有涉及其他犯罪,行爲人就不構成犯罪。

2、要求行爲人的催收行爲達到的程度

對於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對法益的侵害十分輕微的行爲,一般不認定爲犯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也是一樣,即便行爲人的行爲完全符合該罪的行爲特徵,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不構成犯罪。

3、行爲人的行爲方式。

暴力催收警察立案標準

催收非法債務行爲方式有:

(1)適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只有行爲人符合這三種行爲方式的其中之一,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便行爲人採取這三種方式之外的手段催收非法債務,也不應認定爲催收非法債務罪。

4、行爲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該行爲會侵害有關法益還爲之。

暴力催收警察立案標準2

1、何爲“暴力討債”

首先,應明確何爲“暴力討債”。刑法中的“暴力”並不限於普通人常識理解的實施物理有形力直接作用於人的身體致傷致殘致死等。

隨着對人身權利保護的不斷增強,“軟暴力”行爲也被納入刑法規制的範圍。根據相關文件的界定:“軟暴力”是指爲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衆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因此,我們應注意,“軟暴力”的作用對象不再侷限於人的身體。一般來說,根據作用對象的不同,實踐中最常見的“軟暴力”表現形式主要可分爲三類:

(1) 以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爲侵害對象:具體如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

(2) 以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爲侵害對象:具體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3) 以社會秩序爲侵害對象:具體如擺場架勢示威、聚衆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因此,除了使用直接作用於人體的有形力討債之外,暴力討債行爲還包括使用前述“軟暴力”進行討債的行爲,並且近年來刑法規制的暴力討債行爲也是以前述“軟暴力”討債爲主。

2、暴力討債行爲可能涉及的罪名

應當注意的是,刑法中並無“暴力討債罪”這個罪名以直接規制採用暴力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爲。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前,在實務中,暴力討債的行爲往往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甚至搶劫罪等。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之後,暴力討債的行爲往往可能直接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總體而言,刑法中對暴力討債的'規制最直接也是在司法實務中最常被用到的是尋釁滋事罪和催收非法債務罪,下文着重談談這兩個罪名。

暴力催收警察立案標準 第2張

3、暴力討債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及其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述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催收非法債務罪出臺之前,暴力討債的行爲往往會被認定爲“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從而用前述條款進行規制,最高法定刑能達到十年。要特別注意的是,本罪與催收非法債務罪不同的是其成立範圍並不限定於“非法債務”,換而言之,暴力催討“合法債務”的行爲也可能構成本罪,因此千萬不要認爲只要是合法債務就可以使用任意手段進行催討。

那麼,具體達到何種程度能夠構成前述基本犯中的“情節嚴重”從而可能被刑事追訴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具體主要有以下幾種典型的情形:

(1) 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 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 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前述四項的標準都較爲清晰,最後兩項則是比較概括的兜底性的規定,一般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中從嚴認定的風格,暴力催討債務的行爲往往很容易被認定爲符合“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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