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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各地對來歷不明婦女兒童徹底排查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建議各地對來歷不明婦女兒童徹底排查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通常我們大家都知道,現在日常生活中拐賣人口的案件是非常多的,其中婦女兒童是經常成爲拐賣對象的,那麼我們便要了解一下建議各地對來歷不明婦女兒童徹底排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建議各地對來歷不明婦女兒童徹底排查

人大代表張寶豔說,目前,寶貝回家尋子網處理的基本都是一些陳年積案,“沒有新發案件需要我們協助了”。對此,她建議,各地應對轄區內來歷不明的婦女兒童進行徹底排查,特別是對私自收留的精神疾病患者及聾啞女性,排查後將信息公開,幫助她們尋找親人。“要進行全國性的摸排,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張寶豔補充說,近些年浮出水面的拐賣案,往往涉及跨省犯罪,統一行動會促進信息共享和各地協調工作。

建議各地對來歷不明婦女兒童徹底排查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可能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建議各地對來歷不明婦女兒童徹底排查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第2張

拐賣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屬於犯罪的。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是屬於故意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意志上希望通過拐賣婦女、兒童取得不法的經濟利益。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爲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爲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爲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爲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建議各地對來歷不明婦女兒童徹底排查 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幾年 第3張

拐賣是什麼意思

根據《刑法》第240條第2款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40條第1款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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