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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投資別人的項目

怎麼投資別人的項目

怎麼投資別人的項目,創業投資是非常關鍵的一個方向,根據不同的投資項目給我們帶來的影響也是有很大的差異的,以下分享怎麼投資別人的項目。

怎麼投資別人的項目1

時光總是太匆匆,轉眼間曾經的90後小屁孩都已成大成人,有很大一部分更是成家立業。不過相對於創業主力70、80後來說,90後的新生代們還是比較稚嫩,大部分都沒經驗,沒人脈,沒資本,有的只是一腔熱血,創業該選擇怎樣一個項目呢?選擇一個好的項目合作共贏,選擇一個實力強、規模大的企業作爲平臺,能讓成功少走很多彎路。

當前餐飲市場上的項目稂莠不齊,很多人都不知道該如何選擇。對於90後的年輕人來說,特色餐飲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特色餐飲擁有傳統餐飲難以企及的特色和優勢。現代社會,人們對“吃”,不僅僅停留在“吃飽吃好”的基礎上,而是上升到追求美味與營養健康、養生的統一。

90後的年輕人喜歡追求時尚、新穎的東西,鱻煮藝小火鍋他們的不二選擇。鱻煮藝雖然是火鍋項目,但與傳統火鍋區別很大。鱻煮藝“寓藥於食,始終將養生進行到底”,志在打造最正宗、最美味、最營養的火鍋美味。不再是簡單的涮涮煮煮,而是迎合消費者對健康養生的新需求,吃的美味,吃的健康。

怎麼投資別人的項目
  

90後創業有一個非常大的劣勢,那就是經驗不足,處理問題欠缺。而鱻煮藝很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鱻煮藝的合作商不需要餐飲經驗,不需要聘請專業的大廚,自己上陣就能輕鬆當老闆。因爲鱻煮藝總部已經把所有操作簡單化、標準化、流程化了。顧客點餐之後,合作商把料包添加到湯底裏面,就可以出餐了,輕鬆又方便,省心又省力。

90後的年輕人朝氣蓬勃,對事情總是充滿希望。沒有江湖越老膽子越小的成見,有的.卻是"初生牛犢不怕虎”的精神,對新事物有很強的接受能力和領悟能力,自主學習知識的能力強,接受新鮮事物快,一旦找到合適的創業項目,就非常有可能成爲行業潮流的引領者。

大盤怎麼做空?

投資者想通過大盤下跌來獲取收益,可以選擇這些投資標的:

【1】股指期貨。目前我國上市的股指期貨品種主要有上證50股指期貨、滬深300股指期貨、中證500股指期貨這三類,股指期貨的交易制度是允許做空的。

【2】股指期權。已上市的股指期權主要有上證50ETF期權、滬深300ETF期權、滬深300股指期權。期權做空大盤的方式也有兩種,一是買入看跌(認沽)期權,二是賣出看漲(認購)期權。

以上就是做空大盤可以選擇的交易品種,但以上兩大類交易品種所需要的開戶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投資者想開通股指期貨或者期權權限,需要滿足50萬元的資金門檻以及一定專業資格、交易經驗。

怎麼投資別人的項目2

[案情]

2003年11月,吳某個人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液壓工具廠。2003年11月至2006年4月,液壓工具廠向金某購買千斤頂底座,尚欠金某貨款12萬元未支付。

2006年10月8日,吳某將該液壓工具廠作價30萬元轉讓給了高某,轉讓協議約定:吳某將該廠的所有權、經營權全部轉讓給高某;轉讓前以該廠名義發生的債權債務由吳某享有和承擔;吳某同意高某繼續使用原企業名稱。協議簽訂後,雙方到工商局辦理了該廠的投資人變更手續。

後金某爲12萬元貨款將吳某、液壓工具廠一併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液壓工具廠承擔支付貨款的法律責任,吳某對液壓工具廠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個人獨資企業並非絕對無獨立法律人格,而是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在債務的承擔上亦具有相對獨立性,即應先以其獨立的自身財產承擔責任。吳某與液壓工具廠構成了不真正連帶責任,液壓工具廠和吳某應各自獨立地對金某負全部義務之履行的責任,並因液壓工具廠或吳某任何一人之履行而使另一人之履行義務免除。

第二種觀點認爲,個人獨資企業雖具有法律上的相對獨立性,但原投資人對於轉讓之前債務,仍應是責任主體,而受讓企業的投資人則應在受讓資產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怎麼投資別人的項目 第2張
  

第三種觀點認爲,個人獨資企業系由個人投資設立並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其並無獨立的法律人格,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後,對於變更前的債務應由原投資人承擔。

[評析]

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個人獨資企業並無獨立的法律人格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訴訟主體資格等方面雖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這種獨立性並不表明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判斷是否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根本條件在於是否具有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民事責任是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來承擔的,個人獨資企業並不具有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可見,個人獨資企業依附於其投資人,在法律人格上並無獨立性。

二、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只需辦理投資人變更手續的規定並不妥當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登記手續如何辦理的問題,法律法規並未進行規定,而是由國家工商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行了規定。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第二次修訂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註銷登記,受讓方應當重新登記。

”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又公佈施行了《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在公佈施行該管理辦法的同時,

國家工商總局又發佈了《關於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變更姓名是指投資人的姓名發生改變,或者因轉讓、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根據該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只需辦理投資人的變更手續,而不需辦理原企業的註銷登記和新企業的設立登記,這就導致單純從表面上根本判斷不出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情況,同時也導致在訴訟主體上,個人獨資企業在轉讓前後具有一致性,

而在實際責任承擔上卻由不同投資人承擔的尷尬局面。國家工商總局爲何如此規定,筆者不得而知,但是筆者認爲,至少從我國現行立法來看,國家工商總局如此規定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法理依據。

標籤: 項目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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