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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捅傷工作人員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應如何處罰

男子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捅傷工作人員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應如何處罰

疫情防控一直是這段時間的重點工作,近日有人不配合掃碼工作捅傷工作人員,具體情況如何,一起來看看。

男子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捅傷工作人員

據清河縣公安局通報,2021年8月20日15時許,清河縣市民張某超(男,31歲)在進入清河縣領秀清城小區時,因拒不配合掃碼要求,與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趙某發生口角,張某超持刀將趙某捅傷後逃離。接警後,清河縣公安局迅速行動,17時許,警方成功將犯罪嫌疑人張某超抓獲。目前,傷者趙某經送醫救治生命體徵基本平穩。案件正在全力偵辦中。

男子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捅傷工作人員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應如何處罰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應如何處罰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男子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捅傷工作人員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應如何處罰 第2張

捅傷人判幾年

把人捅傷屬於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男子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捅傷工作人員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應如何處罰 第3張

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工作怎麼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都根據實際情況和上級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凡是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行爲,出於人道主義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宗旨,防控人員可以耐心交流溝通。但從防控制度和公衆安全角度考慮,可以直接撥打110報警處理。這一條各地基本一樣,疫情防控期間,各地公安分局都是疫情防控工作組成員單位,有協查人員信息、維護轄區治安等工作職責,任何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爲,都可以直接交給110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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