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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屬不屬於化學性質

毒性屬不屬於化學性質

屬於化學性質。

毒性屬不屬於化學性質1

一種外源化學物對機體的損害能力越大,則其毒性就越高。外源化學物毒性的高低僅具有相對意義。在一定意義上,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量,任何物質對機體都具有毒性,如果低於一定數量,任何物質都不具有毒性,關鍵是此種物質與機體的接觸量、接觸途徑、接觸方式及物質本身的理化性質,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機體接觸的數量是決定因素。

由藥物毒性引起的機體損害習慣稱中毒。大量毒藥迅速進入人體,很快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者,稱爲急性中毒;少量毒藥逐漸進入人體,經過較長時間積蓄而引起的中毒,稱爲慢性中毒。此外,藥物的致癌、致突變、致畸等作用,則稱爲特殊毒性。相對而言,能夠引起機體毒性反應的藥物則稱爲毒藥。

毒性的構成

一種是該物質極易與血紅蛋白結合,使紅細胞無法運輸氧氣,導致生物體窒息,有這種毒性的物質一般是氣態非金屬氧化物,例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另一種是該物質能夠破壞特定的蛋白質中的肽鍵,改變其化學組成,使蛋白質變性失活,無法發揮正常功能,使生物體的生命活動受到影響,如:甲醛、氰化物、砷化物、鹵素單質等。

毒性的本質是化學性質

所有的中毒反應無論是氰化鉀的,光氣的二氯化一氧化碳,汞都是與體內的血紅蛋白或者其他生理組織發生了附和或者反應才使人體的生理機能發生失常或者紊亂,發生中毒現象的。那麼體現出來的毒性就是在化學變化中體現出來的`性質,所以是化學性質。

比如說化學題常見的:誤食氯化鋇會中毒,這是因爲鋇離子與人體蛋白質發生化學作用。但是可以服硫酸鎂解毒,因爲生成硫酸鋇溶解度小,是物理性質,鋇離子的濃度幾乎降爲0了,中毒過程就無法發生。

毒性屬不屬於化學性質
  

擴展資料

1、毒是環境中的化學物質,在一定的條件下進入肌體後,能與肌體發生生物化學或生物物理作用,進而干擾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

2、一般因用藥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引起,治療量有時也可發生。根據藥物的不同,中毒症狀表現各異,主要是對中樞神經、消化、血液和循環系統以及對肝、腎造成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嚴重者可危及生命。

3、毒性反應的類型、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毒物的理化性質、接觸狀況、生物系統或個體的敏感性。

4、有些外源化學物的急性毒性與慢性毒性完全不同,如苯的急性毒性表現爲中樞神經系統的抑制,但其慢性毒性卻表現爲對造血系統的嚴重抑制。

毒性屬不屬於化學性質2

毒性是化學性質。

1、毒性反應是由化學物質與生物系統的化學成分進行可逆或不可逆的相互作用,而干擾機體正常代謝及自穩機制,以致引起細胞死亡、細胞氧化、突變、惡性變、變態反應或炎症反應,主要是一個分子過程。

2、毒性又稱生物有害性,一般是指外源化學物質與生命機體接觸或進入生物活體體內後,能引起直接或間接損害作用的相對能力,或簡稱爲損傷生物體的能力。也可簡單表述爲,外源化學物在一定條件下損傷生物體的能力。

毒性屬不屬於化學性質 第2張
  

擴展資料:

毒性一種是該物質極易與血紅蛋白結合,使紅細胞無法運輸氧氣,導致生物體窒息,有這種毒性的'物質一般是氣態非金屬氧化物,例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

另一種是該物質能夠破壞特定的蛋白質中的肽鍵,改變其化學組成,使蛋白質變性失活,無法發揮正常功能,使生物體的生命活動受到影響,如:甲醛、氰化物、砷化物、鹵素單質等。

另有我國在國家標準《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85及對其修訂的GBZ 230-2010中使用的危害程度等級,各等級分別爲“Ⅰ級(極度危害)”、“Ⅱ級(高度危害)”、“Ⅲ級(中度危害)”、“Ⅳ級(輕度危害)”。

分級依據包括急性毒性(經皮、經口LD50,吸入LC50)、急性中毒發病狀況、慢性中毒患病狀況、慢性中毒後果、致畸性、致癌性、擴散性、蓄積性、刺激與腐蝕性、致敏性、生殖毒性及根據對職業危害影響作用的大小賦予的相應權重係數。

標籤: 化學性質 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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