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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

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

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如何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兩者的含義不同,主觀目的與客觀手段不同,下面看看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

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1

區分經濟糾紛和詐騙的方法如下:

1、性質不同,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人身和財產權益發生的權利衝突;詐騙犯罪是行爲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爲目的的危害社會行爲;

2、解決方式不同,經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和解、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詐騙犯罪受害人需要通過刑事手段來保護其財產權益。

一、詐騙罪的特徵如下:

1、行爲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爲人實施了詐騙行爲。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

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

二、詐騙罪判刑標準如下:

1、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總之,經濟糾紛和詐騙可以通過性質和解決方式進行區分,其中詐騙罪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還需接受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盜竊罪】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罪】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2

經濟糾紛可以到法院起訴。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歸法院管轄,如果報警,警方只做調解,有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失敗,警方則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訴。

經濟糾紛去哪裏報案

經濟糾紛也叫做經濟爭議,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

經濟糾紛有經濟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等)和經濟侵權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兩大類。

經濟糾紛主要成因: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範、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

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 第2張

如何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而貸款糾紛,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與貸款人之間,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採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而產生的經濟糾紛。

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有一個共同點,即貸款人沒有償還到期貸款。而貸款到期沒有償還可能有多種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致使企業虧損,無法償還。或者因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沒有取得預期收益而無法歸還。以及主觀上不願按時歸還等等原因。

從刑法的規定來看,貸款詐騙罪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二是採用了明顯的欺騙手段獲取貸款,這是區別二者的關鍵。

一、對於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在貸款過程中採用了欺詐手段,並且到期沒有償還貸款,也不能認定爲貸款詐騙罪。

貸款民事欺詐行爲與貸款詐騙犯罪主觀上都意圖欺騙金融機構,客觀上均實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詐行爲。但是,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貸款的目的。

要認定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必須首先明確“非法佔有”的內涵。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不僅是指行爲人意圖使財物脫離相對人而非法實際控制和管領,而且意圖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對人的'財物,爲使用、收益、處分之表示。

因此,不能單純以行爲人使用欺詐手段實際獲取了貸款或者貸款到期不能歸還,就認定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而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對行爲人貸款時的履約能力、取得貸款的手段、貸款的使用去向、貸款無法歸還的原因等方面及相關客觀事實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以準確界定是貸款欺詐行爲還是貸款詐騙犯罪。

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3

裁判要旨

一、嚴格把握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結合案件客觀事實綜合認定非法佔有的目的。

基本案情

檢察院指控:趙某在開展經營期間,利用A廠管理不嚴之機,採取提貨不付款的手段,騙走貨物50噸,價值13萬餘元。

法院判決:趙某在與A廠購銷貨物過程中詐騙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再審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改判趙某無罪;返還已執行罰金。

裁判要點

一、趙某無非法佔有的目的

再審法院認爲,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應當結合客觀事實綜合認定。在本案中,應當充分審查:

(一)提貨方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爲,即是否虛構交易主體或者冒用其他交易主體名義參加交易,是否使用了僞造、失效的印章、證明文件等欺騙對方,以及是否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交易相對方陷於錯誤認識而同意其提貨;

(二)提貨方是否具備支付貨款的能力;

(三)提貨方提取貨物後,是否繼續支付貨款;

(四)提貨方提取貨物後,是否承認提貨事實;

(五)提貨方提取貨物後,是否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貨款;

(六)提貨方延遲支付貨款是否符合雙方交易習慣;

(七)提貨方提取貨物後是否逃匿等。

在本案中,綜合審查趙某的'行爲,其積極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貨款的義務,從未否認提貨事實的發生,更未實施逃匿行爲。雖然在是否已經付清貨款問題上,趙某與A廠發生了爭議,但這是雙方對全部交易未經最終對賬結算而產生的履約爭議,故不能認定趙某存在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貨款的行爲。因此,趙某是按照雙方認可的交易慣例和方式進行正常的交易,不能認定其被指控的提貨未結算的行爲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 第3張

二、正確區分經濟糾紛與詐騙犯罪的界限

(一)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刑事詐騙與經濟糾紛的實質界限在於行爲人是否通過虛假事實來騙取他人財物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人身和財產權益發生的權利衝突,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刑事詐騙犯罪是行爲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爲目的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如果行爲人的行爲沒有達到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則不應當按照詐騙犯罪定罪處罰。

(二)刑罰的必要性

刑事詐騙行爲超越了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須運用刑罰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對於市場經濟中的正常商業糾紛,如果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可以獲得司法救濟,就應當讓當事人雙方通過民事訴訟中平等的舉證、質證、辯論來實現權利、平衡利益,而不應動用刑罰這一最後救濟手段。

如果受害人一方難以通過單一的民事訴訟方式來實現其權益,必須請求國家公權力動用刑事手段來保護其財產權益的,纔可以將行爲人的權利救濟上升至刑罰的高度。所以,凡是民事救濟手段能夠救濟的,則不具備刑罰必要性,也就不應當按照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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