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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和社區居委會的區別

街道辦和社區居委會的區別

社區等於村一級的自治機構;街道辦是鄉鎮一級的行政機構。

街道辦和社區居委會的區別1

什麼是街道辦

街道是“街道辦事處”的簡稱,是政府派出機構,類似於鄉政府,是行政單位,組成人員有公務員、事業編制、公益性崗位等。

什麼是社區居委會

社區是羣衆自治組織,每三年換屆一次,需要民選,類似於行政村,生活中一般稱爲居委會。

根據規定,“街道辦事處”指導“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

在我國,鄉鎮級行政區劃是不包括街道的,所以街道只是“縣、縣級市、市轄區”爲了社會管理的需要而設置的一個管理區域,並非法定的鄉鎮級行政區劃,不具備獨立設置國家機關的資格,也就沒有“街道黨委、街道人大、街道政府”的說法。

街道雖然沒有行政區劃之名,但是卻有行政區劃之實,在生活中已經和鄉鎮類似是“準行政區劃”。

爲了更好地提供基層公共服務、推進基層治理,街道也有相應的黨政機關:

1、“縣級黨委(縣委、區委等)”會在街道派出一個工作機關,即“街道黨工委”,履行領導職責;

2、“縣級政府(縣政府、區政府等)”會在街道派出一個工作機關,即“街道辦事處”,簡稱“街道辦”,負責各項行政工作。

街道辦和社區居委會的區別
  

簡單來說,街道黨工委類似於鄉鎮黨委,街道辦事處類似於鄉鎮政府,後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代表縣級政府對轄區行使社會治理、城市管理的職能,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

當然,街道辦事處的獨立性較鄉鎮政府要弱一些,例如,街道辦事處主任是由縣級政府任命的,而鄉鎮長則是由鄉鎮人大選舉產生的。

街道是與鄉鎮對應的,而社區則是與行政村對應的,二者的區別在於:行政村主要是存在於農村,而社區主要存在於城市(城鎮)。

因此,一個街道會下轄若干個社區。

相應的,社區也會有自己的管理單位:

1、社區黨支部,是黨在社區的基層組織,領導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黨員人數較多,則成立社區黨總支;如果黨員人數非常多,則成立社區黨委,但性質、職責都是一樣的。

2、社區居委會,這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簡稱,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簡單來說,“社區黨支部(黨總支、黨委)”在“街道黨工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社區居委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身份的不同:

1、街道辦事處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是公家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是公務員,下面還會設置若干個事業單位。

2、社區居委會是羣衆自治組織,不是公家單位,工作人員沒有編制,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事業編人員。

但是,很多地區都會給居委會的工作人員發放一定金額的補貼,個別地區還讓居委會主任享受事業編制的待遇。

街道辦和社區居委會的區別2

一、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1、協助政府部門在社區開展民事調解、社會治安、勞動就業、公共衛生、優生優育、優撫叛濟、青少年教育和流動人員管理等工作,協助保護城市生態環境,維護本社區的交通、通訊、能源等市政公共設施。

2、向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負責,並定期彙報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項任務。

3、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開展共駐共建,管理和維護集體資產。

4、發展社區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震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5、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興辦有關的社會福利事業,指導、管理社區安老、助殘等社區服務機構。

6、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社區內失業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與服務工作。

7、參與業主委員會對本社區的物業管理和服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支持。

8、加強社區與社區之網的聯繫,促進團結、互助,就共同關心的問題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社區進行合作。

9、向政府部門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並提出建議。

10、組織社區居民對政府部門的各項政務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11、依法積極培育和發展社區民間組織,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社區民間組織的指導與幫助。

12、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允許範圍內,自主決定社區各項事務。

二、居民委員會主任崗位職責

1、認真貫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帶頭遭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帶領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

2、主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定期召開居民委員會工作會議,督促各下屬委員會做好本職工作,協調居民委員會成員之間的關係,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努力建設一個團結協作、辦事公道、作風正灌的社區領導集體。

3、積極推進社區建設,爲居民羣衆提供生活便利、環境優牌、文化活躍、治安良好、人際關係和諧的文明社區。

4、負責財經審批,認真執行財會管理制度,堅持民主理財,做到帳目清楚,定期公開。

5、虛心接受政府極其部門的指導,積極肉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彙報和反映社區工作情況,及時反饋社區羣衆的意見和要求。

6、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街道辦和社區居委會的區別 第2張
  

三、居民委員會明主任崗位職責

1、當好主任的參謀和助手,協助主任完成社區工作和上級佈置的任務。

2、除抓好分管工作外,協助主任佈置、檢查、督促和總結工作,幫助和指導下設工作委員會及居民小組的工作。

3、負責社區各類資料,數據的積累和保管,及時彙總和上報各類信息。

4、協助主任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財產及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積極發展社區服務等公共福利事業。

5、主任不在時,代行主任職責。

四、居委會的“權力機構”

此處的“權力機構”並非法律術語中嚴格意義上的權力機構。舉一個例子:比如說我國政府的權力機構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國務院總理要向全國人大彙報工作。同理,居委會的“權力機構”爲居民會議,居委會要向居民會議彙報工作。

平時,居民會議由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也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委會成員。

五、居委會和街道的聯繫和區別

在生活中,我們常聽到的另一個詞是“街道”。我們已經知道居委會是基層自治性組織。那麼“街道”是什麼性質的組織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爲它的派出機關。”

也就是說,街道是區政府或者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可以理解成人民政府的分支機構。街道的行政地位與鄉、鎮相同。

街道辦的工作職責主要有:“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似乎居委會和街道辦工作內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居委應該是協助街道辦理相關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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