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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14周夠不夠?

女職工產假14周夠不夠?

【話友感受】

女職工產假14周夠不夠?

延長產假是個好事,支持!

星x海洋:很同意將產假延長,而且要給予強制執行的保護,這樣更能保護女性員工及孕育下一代,否則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會經常剋扣女性員工的產假。

陳黔懷(銀星社區居民):這個《條例》,我舉雙手贊成。有些單位福利好,女職工工作表現不錯,按照法律規定多休幾天產假,企業沒話說。

羅晶晶(伍家嶺街道工作人員):這個《條例》是對女性的尊重,也是社會進步的體現。作爲一個女性,我感到非常高興。

彭敏(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律師):《條例》從人本位的角度出發,旨在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具有積極意義。

任丹(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律師):《條例》的每個法條都是緊密聯繫的,比如不僅對女職工產假時間作出了調整,也明確規定了女職工禁忌的勞動範圍,比以前更明確、更具體。

【話友熱議】

女職工產假14周,夠了嗎?

【觀點一】不夠,身體恢復、親子交流需要更長時間

劉丹陽(君見律師事務所律師):女性承載了人類再生產的使命,在某種程度上,女性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狀態,以及女性的發展機會、發展能力和權益保護的狀況直接影響着國家民族的未來。作爲女性,從婦女的身體恢復及嬰兒的成長方面來考慮,我希望這個期限能夠更加延長。

劉嶽(省律師協會理事):14周剛好是國際勞動組織推薦的一個最低標準。中國作爲一個大國,應該要適當增加相關的保護水平。增加到什麼程度?可能要根據中國女性生理上的特點或者行業的不同情況來進行綜合性評判。

羅晶晶:如今很多家庭都會選擇只生一個,儘管如此,照顧孩子的時間可能還是要分一部分給工作,一部分給其他親人。現在教育、親子問題逐漸得到人們重視,從小培養親子感情,促進情感交流對社會的安定團結是非常重要的,14周時間太有限了。

【觀點二】夠了,休假也不是越長越好

張欽格(長沙市正浩法律服務所副主任):我其實是不贊成過長的假期的。比如歐債危機,有人說就是因爲社會福利太好,所以大家都不想勞動,但是照樣消費,當然就會引發債務危機。這個《條例》是廣義上的勞動保護,勞動關係對我們國家來說影響層面很大,法律關係非常複雜。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休假並非越長越好。

小蜜桃:產假多少,除了國家規定也要尊重婦女本身的意願。如果條件允許,而本人又願意早點恢復工作的話,不一定非得休太長時間的產假,畢竟有很多職業女性確實是從心底裏熱愛工作,希望早點恢復工作狀態的。

彭敏:目前我們已經在與國際接軌的層面上跨了一步,但如果說法律一蹴而就達到某種高度,可能又與社會預期以及社會發展水平有點脫軌了,所以時間上我們不能太過急躁。

【話友思考】

如何讓《條例》收到最好效果

問題1新《條例》能落實好嗎

張欽格:國家立法徵求意見,是立法民主進程的體現,但這裏面折射出一個問題,即很多法律其實是協調矛盾衝突的結果,所以我更關心行政法規的實施效果和在實際生活中究竟會產生怎麼樣實實在在的影響。

李斌全(湖南和潤律師事務所律師):《條例》能否落實?我認爲沒有問題。現行法律規定產假是90天,但這是最低的一個普適性標準。在法律顧問工作中,我還沒有發現哪個企業在這個問題上過於糾結,從人的本性上來說,生育是個喜事,單位能夠照顧的都會盡量照顧。

問題2新《條例》會加重就業歧視嗎

羅晶晶:《條例》是否考慮到城鄉待遇的區別,正式員工和非正式員工的區別呢?是否會導致用人單位以女性是否結婚、是否已經生育作爲用工標準呢?這會不會加重了女性求職、升職的困難?

李好(伍家嶺街道黨建專幹):很多女性在升職的關鍵時期,如果休產假的話,那麼職位很可能就是別人的了。辛苦奮鬥了很多年,因爲生孩子就沒了,這樣不公平。

張欽格:《條例》的效果,更多是從實際操作層面看的,考慮勞資關係的複雜性,不是說我們規定14周就夠了,還要關心立法本身是否嚴謹,要不要考慮其他主體的利益,比如用人單位的用人勞動成本,怎麼解決勞資關係不對等的問題。

問題3能否給特殊從業人員特殊照顧

李斌全:法不可能窮盡所有個例,它給我們的是一個普適性的規則。以法律的觀點來看,做商場售貨員的,因爲站立時間多所以要更多保護,那麼當老師的也需要長時間站立,是否又要增加保護?那當交警的也需要加強保護,你怎麼辦?最重要的還是自我保護意識,爲了自己和孩子的健康,能不能和單位多協調,比如提前休兩個月,工資少點也願意。

劉嶽:以現實情況考慮,對待行業我們目前只能夠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所以意見稿需要增加一個兜底性的規定。對於確實有需要的特殊行業,我認爲,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低於《條例》保護標準的前提下制定相關特殊保護規定。

問題4能否增加男性陪護假

風花雪月:對女性的關愛離不開男性,生育也不是一個人的事。除了生理,心理的恢復也很重要,能不能增加一個男方能陪同妻子的假期。女性需要丈夫的關愛和照顧,這樣也可以促進家庭和睦。

劉嶽:對女性特殊權益的保護是離不開男性的關愛的。勞動部的規章當中有一個類似的規定,但是法律層次比較低。湖南省計劃生育辦法當中規定,男性可以享受15天的護理假。我建議在全國性的立法過程當中能夠借鑑湖南省的做法,把男性(配偶另一方)權利寫入條例當中。

【專家感言】

李德文(省律師協會副會長):今天通過長沙晚報《你說話吧》這個言論平臺,很多市民和律師就保護婦女權益的問題,發表了許多頗有見地的觀點,令我深受啓發。對民生的關切和對社會熱點的關切,是律師引導社會公正、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有效途徑和生動實踐;而媒體以社會責任引導社會理性看待社會熱點,是社會秩序化、法治化的重要路徑。我衷心希望省律師協會和法治湖南實務研究中心今後多與媒體合作,從研討民生關注的熱點法治話題入手,理性引導公衆知法守法,爲推進“法治湖南”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話友建議】

給女職工更多的呵護和關愛

建議1:新規還可以更細緻些

劉穎(伍家嶺街道工作人員):我是一名醫護工作者,從醫學角度來說,懷孕前三個月是胎兒致病致畸最危險的時期,但是《條例》沒有考慮到這方面。所以,我認爲在前三個月內應該儘量增加一些假期,讓女性安全度過最關鍵的危險期。

李斌全:哺乳假一天一個小時,但現在城市中,工作單位往往離家比較遠,開車來回少的也是半小時,不如變通一下,比如改爲一週休三天,或者讓哺乳期的女職工提早一點下班。

彭敏:我表姐在市區居住,卻在星沙上班。她在休產假三個月期滿之後,只好在星沙那邊租房子哺乳小孩。《條例》鼓勵用人單位爲女職工建立休息室,方便和保護哺乳等,很有必要。

劉丹陽:意見稿取消了經期關懷,但是我認爲有待考量,因爲經期確實會讓女職工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一定影響。建議進一步認識女職工的生理特點,理解女職工的困難,增加痛經假期。

建議2:配套措施跟上,以解後顧之憂

任丹:現在很多企業裏是專人專崗,有些小企業是一人多崗,如果女性懷孕生產的話,她的工作肯定需要有人代替。如果公司不招人,工作就沒人做,如果只招短期工,又沒人願意來。所以這方面需要有國家生育保險配套的政策,在產假期間,政府出資給企業請臨時工進行補貼,那麼企業也就願意給女職工落實產假了。

劉丹陽:建議用人單位實際支出特殊勞動保護的費用,包括假期工資、身體檢查費,可以與用人單位所應當繳納的相關稅費相抵扣,降低《條例》保護女職工的用人單位成本,保障落實。

欽點才子: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組織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我認爲檢查費用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成爲法定義務。否則,這一規定肯定會流於形式,使女職工的權益保護成爲海市蜃樓。

【微博留言】

夠不夠不是關鍵

@周大俠:14周夠不夠?還要看媽媽做什麼工作,工作地點離家有多遠?孩子每2小時要吃一次奶,媽媽不能累得出汗。不是人人都能當好媽媽,可是人人都有媽媽。應該徵求媽媽的意見!

@雪梅馨語:再不夠,就怕是休了產假可以直接在家休長假了,嘿嘿。

@老狐狸:夠與不夠是沒有個標準的,老百姓一個月產期滿就出去幹活的多了去了,也有產後連續在家調養四個月的,這要看各自的家庭條件。而且現行制度下,國家法定的各種假期,在國企執行得比較好,但在私企卻往往大打折扣。我看,落實既定假期比什麼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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