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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末期病人是指

終末期病人是指

疾病終末期是指被保險人被診斷爲疾病的終末期狀態,現有醫療技術無法緩解疾病,積極治療已被放棄,所有治療措施僅旨在減輕患者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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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末期指疾病已經無法以現有的醫療技術治療或緩解並且將導致被保險人在未來六個月內死亡。

疾病終末期保障一般是指在被保險人在積極治療90天自之後,病症沒有得到緩解,經醫療機構或者是專科醫生確定,該患者當前的疾病狀況以目前的醫療水平沒有辦法逆轉,並且根據臨牀醫院經驗判斷患者的存活時間低於6個月時,保險公司給予賠付金。

【拓展資料】

一、疾病終末期保障有什麼用。

(一)支付醫療費用。

一般疾病終末期是按照100%保額賠付賠付,在被保險人到達疾病終末期狀態之前,肯定產生了不少的醫療費用,這時就可用疾病終末期保險金支付醫療費用。

(二)達成心願。

如果被判定爲疾病終末期,這就意味着生命進入倒計時,這時就可以拿疾病終末期的保險金完成最後的心願。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重疾險的疾病終末期保障和身故、全殘保障是一樣的,收重疾保額影響,如果之前已經理賠過重疾險了,那麼被保人即便達到了疾病終末期賠付標準,同樣是不能獲得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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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疾病終末期保險注意事項。

(一)有數據表明,人一生在健康方面的花費,60%-80%是花在了臨終前的一個月的治療上。一些慢性疾病,尤其是癌症、中風等,除了早期的高額治療費用,到了終末期的治療費用更是令許多家庭苦不堪言,因病返貧的報道很多。

任何一款保險產品都不可能適合所有人買,或者說不是任何人都值得爲了保險產品中的某項責任付出額外的成本!如果資金允許的話,不妨投保具有疾病終末期階段保障的保險產品。

事實上,沒有哪個醫生和醫院會亂給病人開出這種證明的,所以不具可操作性。通常情況是客戶提供了醫院出具的病危通知書和醫療專家開具的證明文件,保險公司就直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保險合同終止。

(二)一般來說重大疾病保險的賠付,分爲早期重疾、重疾和末期重疾三類。以危疾終身保爲例,早期重疾有17種,賠付20%-25%,100%賠付的重疾有5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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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末期重疾,僅限以下6種:

1.老年癡呆;

2.鉑金遜病;

3.多發性硬化症;

4.癌症;

5.心臟病;

6.中風。

這些末期重疾,可以在100%賠付之後,額外再多賠付20%。所以,一般來說末期重疾的種類,比起100%賠付的重疾,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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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終末期是指被保險人被診斷爲疾病的終末期狀態,現有醫療技術無法緩解疾病,積極治療已被放棄,所有治療措施僅旨在減輕患者的痛苦。

索賠時,有必要提供醫院臨牀檢查證據和專科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證明被保險人的疾病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根據現有醫療技術無法緩解;

(2)根據臨牀醫學經驗,被保險人的生存期不到六個月。

生存期不到6個月,直截了當的說是離死亡不遠。這相當於“提前半年支付”來支付死亡支付的錢,這被視爲一種臨終關懷。

8種高度殘疾,包括:

1)雙眼永久性完全失明

2)在手腕的上肢和下肢或兩個下肢上方缺失

3)腕關節上方的一上肢和踝關節上方缺失

4)一次永久性完全失明,一上肢在手腕上方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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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次性永久完全失明並且在踝關節上方缺失

6)肢體關節功能永久完全喪失

7)咀嚼、吞嚥機可以永遠完全丟失

8)中樞神經系統功能或胸部、腹部器官功能極其困難,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必須維持日常生活,但是生活活動全部需要其他人提供幫助的.。

與疾病的結束一樣,它們也非常關鍵,其中一些與重大疾病重疊,例如失明。

如果您以重疾或高殘的名義支付索賠,您將獲得相同的金錢。

但聲稱不能重複,條款寫成:重疾、死亡、疾病終末期、高殘只賠一項,然後合同終止。

從這個角度來看,疾病終末期、高殘有沒有實際影響,很多重大疾病得到了保障,現在瞭解疾病終末期是怎樣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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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末期指最終診斷被保險人處於疾病的終末期狀態。有兩個主要判斷依據:

1、疾病已經無法以現有的醫療技術治療或緩解;

2、疾病將導致被保險人在未來六個月內死亡。

在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和醫師的同意下一切積極治療已被放棄,所有治療措施僅以減輕患者痛苦爲目的。終末期疾病狀態必須在被保險人生前已經診斷,並且具有醫療證明文件和臨牀檢查證據。

診斷必須經保險公司醫師或保險公司指定的醫療專家確認。終末期疾病可以理解爲:如癌症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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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爲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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