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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賦稅也就是稅收,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預先規定的標準,無償地強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賦稅即是國家積累財政資金的最主要方式,也是國家進行經濟管理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桿,下面介紹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1

1、秦以前的賦稅制度

夏商周時期,實行貢賦制,這是賦稅制的雛形。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是我國徵收土地稅的開始.

秦朝時期賦稅沉重,農民要把收穫物的三分之二交給政府.由於賦稅繁重,導致秦短命而亡。

2、編戶齊民(漢):

編戶齊民:國家把農民編爲戶籍,作爲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漢代的編戶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3、租調製(北魏):

實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調製,實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調製,受田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租粟,調(戶稅)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調製與兩稅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調製並發展爲租庸調製,“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穀物;“調”是交納定量的絹或布;“庸”是指副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納絹或布代役,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以上賦稅制度的共同點是以人丁爲主要的收稅標準,不同點是唐朝開始有了納絹代役。

唐中葉由於土地兼併嚴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調製無法繼續實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楊炎提出“兩稅法”:按照財產和土地的多少徵收戶稅和地稅,戶稅按戶等以錢定稅,地稅按田徵糧。一年分夏秋兩季徵收。

這次變化的基本精神從標準上看是改稅丁爲稅產,從徵收內容看是貨幣和實物都有,符合當時土地集中和貧富變化的社會現實,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發展的.結果,也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它奠定了唐朝後期至明朝中期賦稅制度的基礎。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
  

5、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變法時實行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

6、一條鞭法(明):

爲保證政府財政收入1581年,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規定把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合併,折成銀兩,分攤在田畝上,按田畝多少收稅。這種方式減輕了無地或少地農民的負擔,簡化賦稅名目和徵收手續,對豪強漏稅有一定作用。它適應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減輕了。雖然由於大地主的反對,不久就停止實行,但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

7、攤丁入畝(清):

清朝承襲明制,以“田賦”和“丁役”合稱地丁銀作爲封建國家的主要稅收。爲解決賦役混亂和負擔不均,雍正帝時實行“攤丁入畝”,即把丁稅平均攤入田畝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

這一制度的實行,部分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有利於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鬆弛了,杜絕了歷史上長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象,也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於手工業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賦稅規則的簡化,有利於政府徵收,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8、小結: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演變的特點

從秦到清,我國賦稅制度的沿革規律大體上可以歸納爲:

徵收標準從以人丁爲主,逐漸演變爲以田畝爲主(以兩稅法爲變化的標誌);

徵收的物品由實物地租爲主演變爲以貨幣地租爲主(以一條鞭法爲標誌);

徵收時間由不定時逐漸演變爲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爲標誌);

農民由必須服徭役逐漸發展爲納絹代役(以“庸”爲標誌);

稅種由繁雜多項逐漸演變爲簡化單一(以一條鞭法爲標誌)。

上述演變體現了中國古代經濟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自然經濟中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統治者無法抗拒商品經濟的發展等)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2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

賦稅是一個古老的經濟範疇,從人類發展的歷史看,稅收是與國家有本質聯繫的一個分配範疇。它是隨着國家的形成而產生的。

賦稅是古代中國王朝成立和維護統治的一大重要支柱,賦稅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也是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爲了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徵收的一種政策措施。

當私有制出現在中華大地上的時候,就已經爲賦稅提供了成長的溫牀,而當國家一旦建立起來,賦稅就已經有了強制徵收的名義。

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爲根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爲根據的財產稅,即戶調;以田畝爲根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及以成年男子爲根據的徭役和兵役;關稅市稅等林林總總的其他雜稅。

中國的賦稅自夏代就已經開始了,但是隻是以類似於稅的概念的產物存在的,即爲“貢”,據字面意思可理解爲貢賦,從貝從武,以徵而收。部落或者平民根據田地產出的一定比例來進行上貢。

到了商代,貢法逐漸演變爲助法。助法實際爲井田制度,將土地根據井字分爲九份,外八田爲八戶的私田,則內一田爲公田,八口共耕九田,幫助國家耕做內一田的公田,內一田即爲賦稅。

除上述農業賦稅外,其實在商代,我國已經出現了商業手工業的賦稅。商業和手工業在商代已經有所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徵收賦稅,即所謂“市廛而不稅,並譏而不徵。”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 第2張
  

到了周代,爲適應商業、手工業的`發展,開始對經過關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徵收“關市之賦”,對伐木、採礦、狩獵、捕魚、煮鹽等徵收“山澤之賦”。這是我國最早的工商稅收。

時間到了周代,農業稅助法又經過了一番整改,從助法演變成徹法,即爲每個農戶分出一片土地,該片土地的產出數量即爲賦稅,需要繳納給王室。“民耗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爲賦”一詞就是這個時期的真實寫照。

春秋時期,稅之一字纔開始被真正提及。《穀梁傳·宣公十五年》中就有出現“初稅畝”一詞。初稅畝 是魯國實行的以“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的一項改革 ,它是承認私有土地合法化的開始。

“畝”指井田制下農民的份地,即所謂私田,與公田即領主自營地對稱。稅畝以前是“籍而不稅”即實行助耕公田的勞役地租制,領主從農民剝削來的穀物限於籍田的收穫。

由於農民勤於私田,怠於公作,導致西周晚年以來私田生產的發展和公田生產的衰落,貴族領主不得不廢棄公田力役制,轉而向農民徵收私田生產物。

到了唐朝,唐承隋制,於唐武德二年推出了租庸調製。實行以徵收穀物、布匹或者爲政府服役爲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爲基礎的賦役制度。

唐朝的均田制根據人丁分得田地,唐初每位成年人可分得一百畝土地。所分得的田地分爲兩類:口分田和永業田。

口分田爲沒有繼承權性質的土地,是屬於糧田,佔所分得田地的80%。得田人死後,這部分土地是需要上交的,以備新丁再分配。

唐德宗建中元年,爲了解決朝廷的財政困境,在宰相楊炎的主導下唐朝政府正式開始推行“兩稅法”。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爲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爲“兩稅法”。

有關賦稅方面,唐高祖武德二年,皇帝下詔天下百姓每丁“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有關勞役方面,每個成年男性每年則需替國家服勞役二十日便可。

“兩稅法”雖然將“租庸調”的賦稅和勞役加以合併分兩次繳納,但久而久之政府便慢慢將稅收制度改革的來歷忘得一乾二淨,導致稅收項目混雜一團。

唐朝末年,因爲統治集團生活的日益腐化和藩鎮割據形成的天下混戰局面,中央政府財政支付愈來愈多,入不敷出已經成爲了一種非常常見的現象。

每年在徵收完兩稅之後,遇到政府要用錢和勞役的情況,免不了又要重新作出“力役之徵”和“布帛之徵”,然而這兩個項目在兩稅中早已徵收,現在再次對這兩項作出徵收勢必加劇百姓負擔。

北宋神宗時,王安石爲解決以往各地田賦不均,稅戶相率隱田逃稅,於熙寧五年堅決推行的稅收方法,其主制地籍及各項簿冊,並肯定各等地的每畝稅額。要內容爲:對各州縣耕地作出清查丈量,覈定各戶佔有土地的數量,然後根據地勢、土質等前提編

1581年,明朝張居正爲了增長財政收入,把田稅、丁稅、雜稅合一,按田畝的多少徵收,用銀兩交納。

至此,中國的稅收由實物開始慢慢轉向貨幣。

而到了清朝雍正時期,則開始實行攤丁入畝改革政策,廢除人頭稅。這一制度的實行,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促進了人口增長。

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賦稅規則的簡化減少了官府打馬虎眼任意加稅的可能。

攤丁入畝的實施,直接導致中國人口的爆炸性增長,突破3億大關,再到道光十四年全國人口突破4億,佔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爲10億),奠定了中國人口大國的基礎。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3

淺理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總體特點是:徵收的標準由人丁向田畝、資產過渡;徵收的方式由實物地租轉向貨幣地租;徵收的名目由多種成分轉向單一貨幣;徵收時間由不定時發展爲定時;農民服役由必須服役發展爲可以代役。

納稅主體多元化: 丁、戶、資產、土地均可作爲納稅主體,但前期以丁、戶爲主,後期以資產、土地爲主,唐朝兩稅法的實行是其轉折點。

納稅手段名目繁多: 勞役、實物、貨幣三者常常同爲某一朝代的納稅手段。前期以勞役、實物爲主,後期以貨幣爲主,唐朝兩稅法和明朝一條鞭法是其轉折點。以實物爲主的.“兩稅法”比實物、力役並重的“租庸調”是一個進步,表明政府放鬆了對人民的人身控制。而一條鞭法是由實物稅向貨幣稅轉變的一次重大改革。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特點 第3張
  

賦稅形式以丁賦、田賦爲主,工商雜稅爲輔: 因我國是一個農業社會,社會生產以農業爲主。而長期又實行重農輕商政策,所以賦稅形式以丁賦、田賦爲主,工商雜稅爲輔。

從春秋戰國到整個民國甚至解放後的相當長時期都以丁賦、田賦爲主,工商雜稅爲輔,只有到改革開放後才逐步發生轉變,終於取消了農民的賦稅,工商稅由輔助稅成爲主要稅收。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標籤: 賦稅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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