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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攻略:跳槽後還能拿獎金嗎

職場攻略:跳槽後還能拿獎金嗎

【案例】

職場攻略:跳槽後還能拿獎金嗎

1999年,徐某被上海某合資有限公司聘任爲銷售總監,合同期限爲3年。徐先生上任後,與部門員工協同努力,創造了優良的銷售業績。20xx年3月,公司管委會通過一項決定,規定從20xx年1月1日起,每年在公司銷售收入的淨利潤部分提取5%的金額用於對徐某及其部門員工的獎勵,其中徐先生爲30%。該獎勵金在次年的3月份支付。徐某於20xx年4月領取了20xx年度的獎勵金53萬餘元。

20xx年11月12日,因得到一個更好的職業發展機會,徐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總裁在他的辭職報告上簽字同意。提出辭職後,徐先生正常考勤工作至次月12日,此後再沒有履行銷售總監的職責。12月13日,公司將退工通知單和勞動手冊交給徐先生,上面記載的退工時間均爲20xx年12月12日。徐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他應得的20xx年度的銷售獎金,公司以需待20xx年3月份才能發放拒絕他的要求。20xx年3月份,某公司向所有銷售員工發了獎金,但沒有支付徐某應得的部分。徐某向公司提出,遭公司拒絕。

20xx年4月,徐某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的仲裁責令某公司支付徐某應得的約70萬餘元獎金。某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駁回了某公司的主張。

【雙方意見】

徐某認爲,銷售獎金是公司給予他的工作業績獎勵及對於以後工作的激勵,屬於勞動報酬範圍,公司理應支付。

公司認爲:第一,徐某合同期未滿就離開公司,其行爲構成違約,無權向公司主張獎金;第二,公司發放獎金時是根據登記在冊的員工名單來發放的,3月份發放時徐某早已離開公司,徐某當然無權主張該筆獎金;第三,徐某於20xx年12月12日離開公司,其仲裁請求已過60日仲裁時效;因此,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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